深圳市宝安区科普教育基地标准
(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宝安辖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实验室、实验基地、工作场地、科技场所及可用于科普教育并愿意向社会开放的各类场所。
二、基本条件
1、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2、能接受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工作指导。
3、有相关的日常科普工作管理制度。
4、有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
三、组织领导
1、基地所在单位的领导重视科普工作,将科普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日程,认真研究、及时解决科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有科普工作机构和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能认真落实完成区、街道科协交办的有关科普工作。
3、有专兼职负责讲解、接待和活动辅导的并具备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工作人员。
四、科普设施
1、建有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有主题明确的科普内容,具备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条件与设施。
2、高校、科研院所的实验室和研究基地、青少年活动场所、高技术企业等科普教育基地要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30天。
3.单次可接待不低于50人。
五、科普经费
1、能落实一定的科普经费,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
2、科普经费逐年增加。
六、科普活动
1、以《科普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为指导,坚持公益性原则,根据基地自身的特点以及公众和社会的科普需求,积极开展科普活动。
2、能积极参加每年的“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等大型科普宣传活动,并在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全年对学生团体参观实行至少半价优惠。
3、每年向区科协报工作计划、活动计划和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各类科普活动应有文字、照片等档案资料。
4、积极探索基地的建设工作和开展科普活动的新思路、新方法,努力开拓创新,吸引或组织公众到基地参加科普教育活动。
七、基地的科普成效
1、通过创建,科普工作具有创新性和独特性,科普活动取得显著效果,基地成为展示我区科普工作的重要窗口。
2、建立科普长效机制,通过打造成为我区市民重要的科普实践基地,进一步发挥基地的科普宣传教育功能,促进科普宣传教育的社会化、群众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