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代偿2年!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案宣判
来源:央视新闻
发布时间:2021-02-07
浏览次数:1311
-劳务代偿2年!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案宣判

2月5日上午,由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赣榆区小口村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是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破坏生态”公益侵权新规则提起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案。

 

劳务代偿2年!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案宣判

 

2020年5月19日至20日,孙某某明知该时期为海洋伏季休渔期,仍驾驶渔船在连云港海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捕捞黄蛤(俗成“黄蚬子”)2820公斤,经渔政部门拍卖得款人民币15228元。同年9月24日,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孙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提起公诉。

 

劳务代偿2年!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案宣判

 

检察机关委托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促进中心专家出具的意见表明,连云港海域“黄蛤”可作为海洋鱼虾蟹等生物天然饵,具有极其强大的滤水、固碳等功能,使用涉案禁用渔具利用水泵将这种埋栖生活的贝类生物冲翻入网、冲洗过滤,损害海洋生物资源本身的同时,也间接损害了海洋生物累积、海洋栖息地价值等海洋生态。该案中,孙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损害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需承担修复费用人民币7.19万元。

“虽然该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是引用《民法典》新增加的‘生态破坏’的侵权形态更加有利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江苏连云港连云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欧阳志华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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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孙某某的家庭成员突然遭遇重大疾病,孙某某表示无力承担该案的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连云区检察院在调查核实其家庭经济情况后,根据江苏省“湾长制”工作属地管辖的工作办法,委托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小口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劳务代偿”方案,确定孙某某通过以特定方式劳务代偿2年时间替代性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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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捕捞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网予以没收;渔获物拍卖款人民币15228元予以追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孙某某于2021年、2022年禁渔期(每年5月1日至9月1日)共计248天,按照连云港市赣榆区夏季作息时间提供环境公益劳务以抵偿其应支付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7.19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连云港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判决结果宣布后,被告人孙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总台央视记者 唐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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