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贯彻落实国家《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和深圳市《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等政策要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科普工作,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推动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主要包括: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场馆和专业科技场馆。综合性科技场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工业展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场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第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履行开展科普活动的义务,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各类市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和经费保障,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三)具备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
  (四)能够积极参加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主办的各类科普活动,并结合基地实际组织特色科普教育活动。
  (五)接受市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各类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资格 
  符合认定标准的科普机构,且科普工作成效明显,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市级科普教育基地。
  申报市级科普教育基地,原则上需获得区级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与命名。
  对部分科普教育业绩突出,社会影响力较大,且符合第二章认定标准的科普教育基地,可由市级学会(含协会、研究会等市科协团体会员,下同)或区科协或区级科技管理部门直接推荐申报市级科普教育基地。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深圳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工作成效。此外,以附件形式提供:科普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包括经费制度)、本年度科普工作总结、下年度科普工作计划、以往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和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等。
  3.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受理和推荐
  由市级学会或区科协或区级科技管理部门受理本系统或本地区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填写推荐意见后报市科协。
  (三)考察评审和公示
  市科协组织专家现场考察和评审,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认定命名 
  经考察评审合格、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协命名“深圳市科普教育基地”,颁发证书、牌匾。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市科协是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评定及业务指导部门。市级科普教育基地应自觉接受工作指导和考核,主动及时上报年度科普工作计划、总结、汇报等各项资料。
  第十条 市科协和各级科协组织、各有关部门都要为市级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支持与服务,不断提升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水平。
  (一)组织相关专家考察科普教育基地,对基地的建设发展提出高质量、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
  (二)支持鼓励科普教育基地通过各种形式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开展联合行动,协同发展,形成品牌效应。
  (三)定期组织科普教育基地工作交流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四)市科协设立专项经费,资助市级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特色科普活动,并通过媒体宣传扩大基地的社会认可度和影响力。各级科协、学会将科普教育基地工作纳入科协系统表彰范围,对科普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肯定和表彰。
  第十一条 市科协对市级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分散受理,集中评审,有效期限为4年。每4年对市级科普教育基地进行一次复查,复查合格及以上的,可被继续命名为市级科普教育基地。
  第十二条 为加强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管理,提高基地科普服务能力,促进基地持续健康发展,对市级科普教育基地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一)考核按基地类别进行,依据类别设置不同指标。考核内容包括基本条件、科普活动开展、科普工作效果、发展潜力等。
  (二)推荐单位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地区市级科普教育基地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按一定比例向市科协推荐优秀基地。市科协进行差额评审,确定优秀市级科普教育基地,并向社会公布。
  (三)市科协将大力宣传考核优秀的市级科普教育基地,并设立科普专项支持其开展特色科普活动,鼓励进一步开发开放优质科普资源,持续发挥科普教育功能,面向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科普公共服务。符合省级科普教育基地或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评选条件的,将优先向省科协或中国科协推荐。
  (四)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基地予以通报,连续两次不参加考核或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基地资格,相关情况面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协可在有效期内撤销“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一)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二)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
  (四)不能达到市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或不能履行市级科普教育基地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联系电话:0755--83231425

附件下载:
科技场馆类市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doc

公共场所类市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doc

教育科研类市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doc

生产设施类市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doc

信息传媒类市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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